廖闻放下电话,马上打开电脑查询法律条文。
教唆罪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
因为张邦和凌玲涉嫌故意杀人罪,因此如果钟以婷构成了教唆犯罪,她也将被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但现在张邦和凌玲都自首了,处罚肯定会减轻,而不肯自首的钟以婷,很可能处罚会更重!
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罪名明显要比教唆犯罪要轻,所以懂得法律的钟以婷不承认她是教唆,而只是传授犯罪方法。
现在廖闻终于明白钟以婷为什么不肯自首了。
自首不仅要主动投案,还要如实交代,她明知道警方怀疑她是多件丈夫死亡案的教唆者。
但她不想承认,她甚至不承认自己是教唆者,因此如果她主动投案却又不肯承认,那根本构不成自首。
她到底算不算传授犯罪方法,还是已经构成教唆犯罪呢?廖闻再次查询:
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来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
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给他人,为达到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传身教。
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与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有意识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照本案目前知道的事实看来,是凌玲和张邦想杀掉李大蔚,然后找钟以婷帮忙想办法,钟以婷没有害死李大蔚的动机。因此,她应该属于传授犯罪方法,而不是教唆犯罪。
另一个问题,难道之前的五件丈夫死亡案真的与她无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