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改变来自于林国富的第二份口供。在第一份口供里,他供述当时的情况是,驾驶室里他是司机,坐在驾驶员的位置,当时驾驶着大货车。华国伟则坐在副驾驶。当车子行驶到五凤路的时候,就看到罗芙蓉横穿马路过来。按照当时的情况,他虽然没足够的时间踩刹车,但打了方向盘外加踩刹车之后,完全可以避开罗芙蓉。可偏偏华国伟不知吃错了什么药,跳起来跟他抢夺方向盘,硬是要撞向那个罗芙蓉。他跟华国伟争夺方向盘,车子失控,最终撞上了赶来搭救罗芙蓉的周连富,导致周连富被车子轧了小腿。当时因为害怕,他驾车逃离了现场。事后,又被华国伟恐吓和教唆,开着车逃到了外地。
只是没想到,因为他的逃避导致家里双亲蒙受灾难和悲剧,再加上在外面逃亡很辛苦,他又受不了良心的谴责,最终选择回来自首。
按照这份供述,他在这场车祸里也算半个受害者。肇事后逃逸他固然有错,但也已经受到了良心道义的谴责。而造成这场车祸的主因是华国伟,若不是他突然抢夺方向盘,这场车祸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从这份供述来看,华国伟的这种行为已经是“故意杀人”。因为当时他的神智是清醒的,完全能意识到一辆大卡车撞向一个人会有什么后果。他就是要杀死罗芙蓉,就是故意杀人。
而故意杀人的动机,公安机关也找到了有力证据,那边是华国伟出轨了,对方还有了孩子。罗芙蓉的存在阻碍了他和第三者刘艳艳的结合,杀死她,他就自由了。
这一点,也在其后华国伟被立案调查,带到警察局之后,从他自己的供述里得到了证实。
所以依照两位嫌疑人各自的供述,和部分证人的证词,以及公安机关经过调查采集到的各种证据,提交给检察院的报告里,给华国伟定的是“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致残”两项罪名。给林国富订的是“交通肇事”一项罪名,他的逃逸情节和自首情节同时被认定。出于鼓励自首的原因,建议减轻处罚。
可就在公安机关给检察院提交了第一份报告之后,林国富突然改口供了。
第335章 :第二份口供
在第二份口供里,林国富改动了部分供述,主要是关于华国伟的那部分。
当时他在驾驶员座位,驾驶着大货车,这一点没有变。华国伟坐在副驾驶位,这一点也没有变。在行驶到五凤路的时候,看到罗芙蓉横穿马路,这一点也没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