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9月21日,丁松以个人名义向中汉高科借贷,借贷金额15万,预计两年内偿还,第一年的年利率为18%,第二年为22%;从款项汇出日起,借款人需每月按时支付利息到指定账户,若未按期支付利息,从逾期之日起以已借贷本金总额按日以当期利息上浮50%作为月利率计算复利,作为违约赔偿金;借款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便是丁松当年那份借款合同的全部内容,到现在可算是看到了,而且这里面还出现了乔毅之前提到过的中汉高科,这就相当于是验证了乔毅之前的调查:中汉高科李敬业、中通建材韩子奇、永赢基金傅盛三个人的死被串联在一起。
再度审时这份合同,傅机也明白了为什么这笔本不算是太多的借贷会逼得丁松、胡瑶拒绝偿还。
从逾期之日起以已借贷本金总额按日以当期利息上浮50%作为月利率计算复利,作为违约赔偿金
这项条款是什么概念?
这已经不是利滚利的程度,而是双重利息,毕竟这玩意儿是赔偿金啊!
利息上浮50%,就以第一年的借贷利息计算,年利率18%,上浮50%就成了27%,以27%的月利息计算复利,一年的时间,一块钱就能膨胀成十块零九毛,翻了近乎十一倍,十五万的借款确实不算太多,但直接乘以十一呢,这还少吗?
再加本身的借款利息,就差不多相当于直接乘了个十三,丁松、胡瑶不愿意偿还这很正常啊!是人都不想还。
注意力回到合同本身,这份合同里对违约赔偿金的要求是不合法的,拿到法院去的话,法院是断然不会认可这种变相高利贷的违约赔偿金。
走法律程序的话,丁松顶多只需要支付从违约日起至判决生效日以24%年息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可以说走法律程序是这个问题的最佳解法,但现状是丁松放弃了法律程序,因为他和胡瑶、胡瑶的母亲都以为这份合同是合理合法的,他们走法律途径的结果就是败诉。
那,是什么让他们产生了错误的认知?
这时候,傅机心里突然跳出一个名字,胡川。
那家伙不就是律师吗?
如果他正好有个被杀的理由,那会不会是这个呢?是他让丁松他们产生了错误的认知,他就是当时丁松他们咨询的律师?
有这种想法,傅机马上想到李峰和罗来项,作为讨债方的他们才有请律师忽悠丁松他们的可能性。
这种想法先搁置,傅机继续往下看。
xxxx/07/15
与拳头讨债公司达成合作,以一千夜金融名义将与丁松的借贷合同转交给拳头讨债公司进行追讨,若两个月内成功收回全部本息,以本金的3%作为报酬支付给拳头讨债公司。
一切都串联起来,罗来项和李峰都没有说谎,那律师的事情他们是有隐瞒呢?
傅机有这样的怀疑,只是缺少了一定的线索依仗。
“怎么样,我看你已经找到需要的东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