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章开始有矛盾

骆欣玥:“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一方面是子女在父母子女干四中的义务,是对父母合法婚姻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自由的基本精神。

第一、婚姻自由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首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父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离婚、是否再婚,这是他们的自由,只要是依法行使权利,子女均应当尊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加以干涉,尤其不得因一己私利和世俗偏见阻挠干涉父母离婚、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婚姻,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有违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当前,我国老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尤其是子女,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或者出于财产利益的考虑等。

对父母再婚后及婚后生活的干涉比较严重,有的子女甚至对再婚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为更好地体现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第二,父母再婚后的婚姻关系须受法律保护。在婚后的父母一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就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必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后的生活,例如子女不得干涉父母选择居所或者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

第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论父母婚姻状况发生了怎么样的变化,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例如母亲去世后,子女不得以母亲再婚为借口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第四、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即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父母可以继承子女的遗产,这种权利是以双方之间的身份为依据的。父母、子女都是被继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有着极为亲密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的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继承篇》的规定,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这里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之间对父母的继承权也是平等的,不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婚生子女与父母间的继承权,不因父母婚姻的变化而变化,即使父母离婚,他们之间也互有继承权。

第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指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女。从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并无区别。从生育的社会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