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6章 第五宗罪杀害李晨曦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的是这个犯罪集团的第五宗罪:杀害李晨曦。

1994年底至1995年初,被告人蔡智杰诈骗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的钢材未遂后,即策划、组织劫取该批钢材。

1995年1月,蔡智杰确定由被告人陈智浩、余汉俊负责组织人手劫取被害人钥匙、劫持被害人,再将钥匙交同案人陈淑群等人以劫取该批钢材的提单后劫取钢材。

陈智浩将此事与叶继欢合谋后,1月14日,叶继欢指使被告人马尚忠、梁辉、黄毅驾驶一辆无牌吉普车从广州窜至深圳与陈智浩会合。

当晚9时许,按事先密谋,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黄毅携带2支手枪、1副手铐及封箱胶纸等作案工具窜至深圳市南方国际大酒店路段,将已被同案人“阿蓝”骗下楼的被害人李晨曦[男,1954年12月出生,任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经营部经理]诱骗上吉普车后向广州方向逃窜。

途中,被告人陈智浩、马尚忠持枪恐吓并殴打被害人,梁辉用手铐铐住被害人双手,与马尚忠一起搜去被害人身上的钥匙、身份证及钱包等财物后,又用封箱胶纸将被害人口、眼封住并以衣服、棉被蒙头,置于车箱尾部,致被害人死亡。

期间,余汉俊通过电话向蔡智杰汇报作案进展并获取蔡的指示,再通知陈智浩将劫得的钥匙交给蔡智杰安排好的同案人。

获得钥匙后,同案人陈淑群、“阿水”于次日凭钥匙进入被害人的办公地点,劫走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部1张尚余2506.24吨原钢(价值人民币6516224元)的提货单,由同案人林初、陈淑群、“阿水”于1月16日提走其中的277.39吨(价值人民币721214元)销赃。销赃后,蔡智杰即通知林初等人携赃款逃回陆丰市。事后,余汉俊交给叶继欢等人1辆丰田佳美小轿车及现金人民币7万元作为作案的费用。

从公诉人宣读的案情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桩案件是由蔡智杰引起的,他找到陈智浩提出绑架劫持李晨曦,搜出钥匙,然后去李晨曦办公室偷出钢材的提货单,劫取钢材。这些我在前面的故事中,都有详细描述。

但,《起诉书》中帮我们厘清了那天晚上进入李晨曦办公室的两个黑影到底是谁。之前,在我的采访中人们的说法不一,有人说,其中一个是蔡智杰。我也一直存疑,蔡智杰作为一个主谋者,他会像一个小偷一样深夜进入别人的办公室?所以,我在前面的故事里,没有肯定是他。

现在《起诉书》帮我弄清楚了,一个是叫陈淑群,一个叫“阿水”。这两个人都不是叶继欢犯罪集团的成员,陈淑群是蔡智杰的人,“阿水”这个人,极有可能是个职业小偷。因为后来,虽然拿到了李晨曦办公室的钥匙,但,深夜进入办公楼,所有的门一定是锁着的,需要有开门开锁技术的人,因此找到了这个“阿水”陪同陈淑群一起。陈淑群一定是知道钢材提单在哪儿的人,“阿水”是知道怎样可以进入大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