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6月间,被告人陈智浩将非法购买的枪支及从海丰县购买的爆炸物等物在深圳交给陈辉光,陈辉光将该批枪支和炸药存放于罗月英的租住处。随后,根据陈智浩指使,陈辉光、韩法、罗月英从罗月英住处将该批枪支、爆炸物搬到深圳市竹园宾馆,交给东莞兴隆纸扎厂的“肥佬”,运往香港。
陈智浩和韩法在香港接到该批枪支、爆炸物后由陈智浩匿藏于香港薄扶林村石屋。
1995年7、8月间,被告人陈智浩指使陈辉光、韩法、罗月英、“肥佬”夫妇等人在深圳竹园宾馆等候,将其从被告人黄英德处购买的3件防弹衣及叶继欢派人送来的爆炸物、子弹等物搬上“肥佬”所开来的货车运往香港。
陈智浩和韩法在香港接到该批炸药及防弹衣后,由陈智浩与上批枪支、炸药一起埋于香港薄扶林村山上。破案后,香港警方从埋藏处缴回炸药25.4公斤、防弹衣3件及子弹。
1997年初,被告人陈智浩指使被告人韩法购买枪支。韩法在深圳市向“肥洪”购买“五四”式手枪1支及子弹16发。同年5月,韩法将该枪交给陈辉光,陈辉光将该枪藏于深圳鹏飞花园3栋304房。
1997年8、9月间,被告人陈智浩指使被告人罗志平购买枪支。罗志平在广东韶关向“阿文”购买雷鸣登猎枪1支及猎枪子弹26发后带回深圳,交被告人罗月英收藏。数天后,陈智浩指使陈辉光到罗月英住处取回该枪,陈辉光将该枪与上述“五四”式手枪一起藏匿于深圳鹏飞花园3栋304房。
1998年4月,陈辉光得知陈智浩被我公安机关抓获后,即通知被告人刘锦荣将该2支枪转移。刘锦荣即将该2支枪从鹏飞花园3栋304房转移到深圳市滨河大道绿景花园5栋303房藏匿。破案后,上述枪支、弹药被缴获。
接着,公诉人铿锵有力地说了一句:“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表明,对公诉被告罪行的告一段落。
接下来,就是检察机关根据《刑法》所认定的被告犯了哪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