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时候的张子强,无疑是一个瘟神,昔日的兄弟们对他无不避之不及。
虽然,并没有明确按照罪行大小来排这个先后次序的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只要法院还没有终审定罪,客观上都是犯罪嫌疑人,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对团伙犯罪成员自然是按照罪行大小来排先后的。因此,陈智浩对排在张子强的后面,是极不自愿的。
但,这些并不是由他选择。因此,张子强辩护结束后,法官按照《起诉书》的顺序,点名陈智浩陈述。
陈智浩知道自己罪行深重,他现在只想求得法庭从宽,因此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所做的几桩大案也不否认,他好像想搏个认罪态度好,争取量刑减轻。因此,他否认是主犯,并对部分犯罪事实作了罪轻辩解,称其是主动交待了在深圳抢劫钢材的犯罪事实。
接着陈智浩的律师为他做了辩护,律师辩护意见归纳为:
一、《起诉书》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二、陈智浩有自首和立功的可从轻处罚情节;
三、在深圳抢劫钢材案中,陈智浩是从犯;
四、《起诉书》指控陈智浩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私藏弹药罪不当。
我不知道此时的陈智浩有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被判死刑的可能,那就是致使李晨曦死亡的绑架案。但他的律师一定意识到了,所以,陈智浩律师在辩护中把陈智浩辩成在抢劫钢材案中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