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 现在离这个时间还有近三个月。

制定收养法的原因有好几个,主要是为了解决孤儿的健康成长问题、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力与义务问题、非法收养儿童贩卖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收养法出来之前, 收养情况是十分混乱的,无论哪个年代, 拐卖都屡禁不止,因为利益很高、成本很低。

没有收养法的情况下, 吴小花作为一个不完全拥有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很容易被李国富跟陈月卡这三个月时间强制收养。

目前没有法律约束,陈月他们又选择将福利院举报说他们不放孩子、意图利用孩子赚钱等问题的话,政府就可能彻查福利院并且跟吴小花协商以息事宁人。

当然,吴小花可以选择找到谢子珩的母亲反向对政府施压避免这个情况, 可是刘院长不知道吴小花还认识政府工作的人,现在自然害怕陈月他们使用一些手段把吴小花领养走。

像吴小花这么漂亮的女孩,绝对能卖最高的价钱, 不是当孩子卖,而是当女性去卖。

非法收养在收养法出来前是很严重的问题,而且事实上很多福利院亏损严重, 有时候为了减轻负担, 只要有人领养, 又没收养条款,登记一下就能把孩子带走了。

国家重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这才研究了收养法案,以打击非法收养拐卖,同时维护计划生育, 才将收养的条件定得很死。

只要法案出来李国富跟陈月是完全不能领养孩子的, 因为他们已经有孩子了, 并且吴小花已经满十四岁。

而现在刚好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颁布未施行、收养法又还没颁布的尴尬期,未满十八岁的少年忽然成了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的人,既不能对自己负责,也不能对抗成年人的强制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