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资本:由股本和公开储备两部分组成。股本有氛围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优先股。
··公开储备:是通过保留盈余或其他盈余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的储备,如股票发行溢价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等。
·附属资本包括以下五项:
(1)未公开储备:又称隐蔽储备。虽然未公开,但已经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
(2)重估储备:由于一些国家按照本国的监管会计条例允许对某些资产进行重估,以便反应它们的市值或相对于历史成本更接近其市值,如果这些资产是审慎作价的,并充分反映价格波动和枪支销售的可能性,那么这种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中。
(3)普通准备金:这是为防备未来可能出现的一切亏损二设立的。普通准备金不包括哪些已经确认的损失或者价值明显下降的某项资产而设立的准备金。
(4)混合资本工具:是指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有一定债务性质的一些资本工具。由于这些金融工具与股本极为相似,特别是它们能够在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承担损失,维持经营,因而可以列为附属资本。
(5)长期附属债务:长期附属债务是资本债券与信用债券的合成,可以部分歹徒资本的功能,因此被当作附属资本。
同时,《巴塞尔协议》还对资本中有些模糊的应予以扣除的成分做了一些规定:
(1)商誉。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通常能增加银行的价值,但同时优势一种虚拟资本,价值大小比较模糊。
(2)从总资本中扣除对从事银行业务和金融活动的附属机构的投资。
14.根据《巴塞尔协议iii》,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核心一级资本
(1)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