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申请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建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第17届会议期间,于11月16日通过了一项国际公约,即《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其目的在于通过国际合作,更积极更有效地保存和保护对全人类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该组织列有予以保存和保护的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名单。前者包括人类历史文化中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古建筑、古遗迹和其他古代的艺术创作(不包括可以移动的收藏品);后者包括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自然景观以及遭受绝种威胁并严格划定的动物和植物的栖息地区等。现在批准该公约的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已有76个。公约国每两年开一次大会,讨论计划、预算,以专家会议的形式交流经验,培训人才。发动某项重要遗产的国际保护运动(如埃及因筑阿斯旺水坝而迁移的神庙的保护),经选举产生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主要功能是管理基金(多由西方发达国家捐助)。缔约

国交费金额为教科文会员国会费的百分之一,为数不多。

就我国来说,我国为文明古国,地大物博,无论是在上述的文化遗产还是在自然遗产中所拥有的具有世界性重大价值的,而且是应该积极予以保存和保护的对象,数量众多,其中为举世所公认并已得到国际友人主动赞助进行维修和保护的,如万里长城和卧龙熊猫自然保护区,即分别属于上述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大类别之中。但是我国迄今尚未参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因此也不能享受由缔约国所应该享受的一切权益,更无助于推动这项有益于全人类的国际文化合作事业。

据悉,我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为了考虑参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已经做了不少的准备工作。我文化部、科学院、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林业部等单位也已进行过研究,只是尚未作出最后决定。现在我国实行开放政策,除去注意引进有利于我国建设物质文明的各种技术、

设备和资金外,也应该积极参加并推动既有益于我国,也有益于世界人民精神文明的国际文化科学事业。因此建议我国尽早参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准备争取参加“世界遗产委员会”。

办法:由我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会同文化部、科学院和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林业部、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准备有关《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文件,并备文说明参加该公约所应具备的条件和有关事项,报呈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

(此为1985年全国政协六届三次会议提案。提案人:侯仁之、阳含熙、郑孝燮、罗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