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被告质证。”
林自遥说:“对原告所举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三份证据恰恰可以说明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原告的申请,并不存在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而,本案中被告并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
何冰:“被告有无证据提供?”
林自遥说:“被告提交两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原告6月1日向被告人事部门递交的辞职申请,证明是原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份证据是被告于8月15日批复了原告的辞职申请。”
何冰说:“原告质证。”
李亦柯说:“被告提交的两份证据与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是一致的,对真实性都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的第二份证据并不是第一份证据的批复,如果是对第一份证据的批复,应当于原告提交辞职申请的30日内作出,但是却在8月15日才作出了要求原告离职的通知,应当认为是一份新的离职通知。”
何冰说:“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李亦柯说:“审判长,我申请向被告提问。”
何冰说:“同意。”
李亦柯问:“被告,据原告所说,被告公司有一套非常完备的人事流程,一般公司员工离职,公司是否同意都会在一周内告知员工并且在十五日内完成离职手续,是不是?”
林自遥与印秋涵交换了一下眼神,印秋涵答道:“是。”
林自遥补充道:“也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五日内完成离职手续的办理的。”
李亦柯又问:“那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公司人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会不会告知员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