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0章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纠纷(8)

覃涵明白,这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这个问题,待到法庭辩论阶段再展开讨论。下面,先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先举证。”

李亦柯:“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几份证据:1、原告彭程与被告林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2、微信截图一份,证明经原告彭程催告,被告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覃涵:“被告质证。”

元武:“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无异议;对第二份证据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标的物违法,所以合同本身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被告不需要继续负担履约责任。”

庭审博弈中,最重要的就是思路不能被对方绕偏,顺着对方的思路去驳斥,而是要紧紧站稳自己的立场。

覃涵:“被告举证。”

元武:“被告向法庭提交两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证明诉争房屋第二层没有获得任何规划手续、没有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将来也不可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是违法建筑;第二份证据是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截图,证明被告林坦已经向原告彭程表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自己无需再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被告违约;第三份证据是被告林坦向原告彭程支付10万元定金的转账凭证以及收据,证明被告林坦向原告彭程支付了10万元定金的事实,彭程应当将10万元定金返还被告林坦所樱”

覃涵:“原告质证。”

李亦柯:“对被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对象有异议,诉争房屋附有违法建筑,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本质上,一个是债权行为,一个是物权行为,两者是两个法律关系。这在之后的法庭辩论阶段,我们会展开论述。”

原本低头看案卷的覃涵微微抬起头,望向李亦柯,显然是被李亦柯的观点所吸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