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心说:“被告答辩。”
林自遥定了定神,开口朗声道:“我代表第二被告王涛的儿子王睿以及第三被告王涛的父亲王琰、第四被告王涛的母亲唐秀玉表示,放弃对王涛财产的继承权,因此,三位被告不需要承担任何王涛先生生前的债务。”
刘五紧张地扯了一下陆一鸣的袖子,小声询问道:“这可怎么办?”
陆一名示意刘五稍安勿躁,简要地解释道:“不要紧,他们都放弃继承权,那财产都归柯姬继承了,柯姬也得还。”
刘五似懂非懂地点了点头,想要深究,林自遥已经开始答辩。
“下面,我代表第一被告柯姬答辩。”林自遥说。
“本案王涛的对外举债行为,第一被告柯姬并不知情,借条上没有被告柯姬的共同签名,王涛举债的钱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第一被告柯姬否认这笔钱是夫妻共同债务。柯姬女士同意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在继承王涛先生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林自遥说。
陆一鸣抿了抿嘴,露出一副深思的表情。
“对被告的答辩,原告是否有补充?”刘冰心问。
“有。原告刘五先生与债务人王涛先生签订借款合同是在2017年5月,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还未出台,还未规定夫妻双方以一方的名义对外举债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而2017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在2017年5月,原告刘五与债务人王涛先生签订借款合同时,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是完全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所以刘五先生才没有让柯姬女士共同签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审判长注意,根据逻辑,‘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是构成‘夫妻债务’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也就是有‘共同签字’和一方的‘事后追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非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被告的代理律师,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有失偏颇。所以本案中,被告柯姬女士以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而否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