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9章 夫妻共同债务(2)

刘冰心说:“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林自遥说:“第一份证据借款合同,被告要求查看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陆一鸣将借款合同原件递给林自遥。

确实是原件,但是王涛已经去世,柯姬以及王涛一家谁都不知道这份合同是不是王涛本人签署。

林自遥说:“对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明此份合同是王涛本人签名。”

刘五面色一变,这柯姬是想来个死无对证。

陆一鸣无奈地抿了抿嘴,看来这个案件有的拖了。

刘冰心对林自遥说:“原告出示了证据原件,已经完成了原告一方的举证责任,被告现在质疑借款合同不是王涛本人签署,是否提起笔迹鉴定申请。”

刘冰心又说:“因为本案是系列案件,为了减少讼累,提高诉讼效率,被告是否对十一个案件中的借款合同以及借条都进行笔迹鉴定?”

进行笔迹鉴定的时间,根据鉴定难度而定,少则1一个月,多则半年到一年。

选定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提取检材,都需要时间。

因为借款合同和借条是本案的基础性证据,如果被告提出对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王涛”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那么案件就必须等待笔迹鉴定结论出来之后,才能继续开始审理。

诉讼也有效率的要求,如果十一个案件同时进行鉴定,例如提取对比检材的工作就可以只进行一次,可以大大减少鉴定时间。

“请法院给被告几天时间考虑。”林自遥说。

笔迹鉴定需要产生一笔额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