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9章 遵纪守法

“三十天保护期结束后,行贿受贿双方均可自首免罪。”

“受贿方自首,受贿罪免除,受贿财物洗白成奖励。行贿方自首,行贿罪免除,而不正当利益作为立功奖励予以保留。”

“不仅如此,我还会规定:行贿受贿首告的案件,均按案件不公开审理。那样,无论是受贿后首告还是行贿后首告,他的行为都不会暴露。接下来,他还可以继续做同样的事情。”

汪蔚歪着头想了想,说:“三十天后双方都可以自首免罪,确实能够破坏行贿受贿双方的信任关系。”

想法获得了汪蔚的认可,罗艺更是谈性大发。

“给受贿方三十天保护期,还有一个好处。”

“我会大力宣传行贿行为的主动性,强调受贿者的被动性。这样,社会舆论中受贿者就会更有利。”

“上梁山要交投名状,其理论依据是大家都违法犯罪,谁也别瞧不起谁,也别想着出首告密。即便官府宣布出首者免罪,但是在民间舆论中,出首者仍然属于背叛,会遭受舆论鄙视。”

“可是当社会舆论中受贿者属于被动之后,那么受贿者自首就不会承受舆论鄙视。”

罗艺说得眉飞色舞。

“受贿者不必承担‘背叛’这种民间舆论压力,因此能够理直气壮地出首。”

“而行贿者以及民间舆论却没法指责受贿者,因为受贿者既是‘受害者’,又有着揭发罪行的大义。”

“行贿受贿双方面临的舆论压力不对等时,就会使双方的互信基础遭受严重的破坏。”

“这就好比一个犯罪组合中,一个罪犯犯下了杀人放火的重罪,而另一个成员却只是被胁迫加入。没有其它的原因,前者就很难彻底信任后者。”

汪蔚听完,细细思考了一番,觉得罗艺的想法似乎有道理。

将行贿受贿分而治之,使行贿和受贿两者处于绝不平等的地位,那么两者攻守同盟的基础就会被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