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庭审现场(三)

凶案笔录 冷小今 1135 字 2024-05-20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审判长说。

“审判长,公诉人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将本案证据分成三部分向法庭举证,第一部分证据,案发现场的痕迹以及被害人体内提取到的生物检材与被告人顾燕生高度吻合。第一组,现场凶器,一把菜刀和一把砍刀均有被告人顾燕生的指纹。第二组,法医在被害人体内提取到精斑,经过dna比对,与被告人顾燕生的dna高度吻合。第二部分,主要是被告人顾燕生当晚活动的视频证据,当晚21点25分,顾燕生从其居住的緑堤花苑小区离开,21点45分出现在西弦路与西映街道的交叉口,凌晨1点07分,被告人提着黑色垃圾袋出现在西映街1号监控探头下,1点30分,被告人出现在2号探头下,这个时候,他手里的黑色垃圾袋已经没有了。凌晨1点59分

,顾燕生回到住所緑堤花苑。第三部分证据,是就被告人顾燕生和被害人徐美琪之间的感情纠葛证实,顾燕生曾多次去徐美琪兼职的美胡同咖啡厅…”

“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没有意见?”

“没有。”诉讼代理人石惊春回答。

“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证据有没有意见?”

“有。”顾燕生的声音变了音色。

“有什么意见?”

“我没有杀人,那个提垃圾袋的人根本不是我,我没有杀人,我没有。”

“辩护人对出示宣读的证据有没有意见?”审判长往我和汤佳佳这边看来。

我摇了摇头。

这些证据让我没有余力推翻。

倒是汤佳佳举了手,“审判长,我有意见。”

我保持无动于衷的状态,目光空洞地盯着桌上的某个点,只听见汤佳佳说:

“公诉人出示的第二部分证据,我表示质疑。从调取的监控视频中,21号1点07分和1点30分,嫌疑人出现在西映街1号和2号探头下的影像并没有清晰的面貌特写,所以,单从背影和体态特征就认定是我的当事人,我反对。”

“审判长,鉴于辩护人的反对意见,我有证据需要补充。”张俊楚说。

“公诉人可以补充证据。”审判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