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也是各个民族安身立命之及其民族身份与独自精神之所在。

由于历史原因,少数民族地处偏远,经济和社会长期滞后,人民生活相对贫困。改革开放以来,始入崭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随着国家扶贫力度的加大,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正在发生空前的急速的变化。这是人民盼望的,也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之必然。但也要看到,在这巨大的变革中,少数民族的传统与文化正面临着濒危与消亡,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和着意应对。

当前,在强大的经济一体化浪潮中,面对着来势迅猛的西方化、单一化、汉族化、消费化,处于弱势的少数民族文化无力应对,只有随着潮流改变自己。一些富起来的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民居已经被“小洋楼”取代,民族服装服饰及其工艺日渐式微。由于没有相关的保护法规,古董贩子乃至外国人在少数民族地区肆意廉价地搜寻宝贵的文化遗存。愈来愈多的年青一代外出打工,远离自己的传统。比如少数民族聚居的贵州黔东南地区,大约有30万年轻人到江浙一带打工。他们的文化兴趣逐渐被流行文化“化”了。不少地方听唱史诗与民歌的,已经不是本民族的年轻人而是一批批的旅游者。学校教育很少民族文化内容

,青年人对自己的文化传统缺乏必要的知识,缺少必要的感情。杰出的民间文化的传人大多人老力衰,或相继去世,很多经典文化无人传承。如今,民族语言在不少村寨已不复使用。一些民族语言(如赫哲语、满语、塔塔尔语、畲语、达让语、阿侬语、仙岛语、苏龙语、普标语等),会使用的都不超千人。随着最后一个鄂伦春人的迁徙和定居农区,他们的狩猎文化至此终结。这些形成于成百上千年的民族文化板块正在松动和瓦解。

在今天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如何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是一个历史性的大课题,也是全世界都没有找到最佳方案的大挑战。就是美国对印第安人的保护、日本对阿依努族的保护也大有值得商讨的地方,也有许多难题。但是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和保护不是单纯的学术问题,不是几个“高峰论坛”就解决得了的。它正在瓦解,情况紧急,消亡在即。我可以举出大量耳闻目见、亲身经历的例子来说明,无数极其珍贵的民间文化已经永远地失去了。如果再不加紧抢救、存录、保护,就是对历史的犯罪。一些民族就会渐渐的名存实亡。对此我的建议是:

1.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立法。立法保护的重点应是少数民族文化。国家应加大民族地区濒危文化抢救与保护的财政投入。

2.在民族文化保护上不能项目化,而应该体系化。项目保护是枝节保护;体系保护是整体保护。应建立国家的权威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数据库。以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多种技术手段,综合地存录民族的文化生态资料。各民族自治区域应制定文化抢救方案和保护体系。选择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做经济、文化、社会协调发展的试点。取得经验,进而推广。逐步形成严格、严密与科学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体系和民族发展的科学模式。

3.对一个小民族的迁徙,一种重要民族文化形式的消失,乃至杰出民间文化传承人的故去,都要给予极大的关注,应做到事前有紧急抢救,即时开展抢救性记录、调查和整理。要以博物馆方式予以整体保存。

4.设立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基金。资助重要和重点地区的少数民族文化的抢救。募集资金要与唤起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关爱紧紧联系在一起。

5.在全国各地学校教育中开设有关我国各少数民族的文化成就与重要特征的课程,增进民族间的学习与了解;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较集中地区开展本民族或多民族文化知识的课程,培养民族情感,强化民族审美,提高少数民族传承自己文化的自觉。

6.少数民族文化的抢救和保护主要是政府的事。政府

应当倾听专家的意见。政府应出面组织高层次、多部门、多学科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研讨;研究与探索现代化进程中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和谐发展之路;研究民族民间的建筑、服饰、生活用具的设计与民间工艺的发展关系,以使民族文脉循序进展。

当前,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受到冲击的趋势正在日益加大,濒危是全方位的,抢救和保护已是刻不容缓。但如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尚没有通盘的考虑。一些所谓保护尚好的地区基本上都是被开发的“旅游点”。在现阶段,旅游是获得保护资金的重要来源。但需要强调的是,少数民族文化是他们的民族之本,而非只供观光的“特色文化”,不能最终全都转化为一种旅游资源。他们的文化是其民族的根本,失去文化便意味着民族的消失。因此说,少数民族的文化的濒危是具有“灭绝的意味”的。

(二)民间文化传承人

由于非物质文化是靠口头传承的,一半的中华文化延续的生命线便是代代相传的传承人。如果传承人没有了,活态的文化便立即中断,剩下的只能是一种纯物质的“历史见证”了。比如年画,虽然它本身是物质性的,但年画的技艺与使用时的风俗是由一代代人口口相传的,非物质的

,如果艺术没了,技艺消亡,不再制作也不再使用,剩下的却只有物质性的年画。它活态的生命便不复存在。

所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活态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是静态保护。活态保护的关键是传承人。

在农耕社会里,我们缤纷而博大的民间文化,都是靠着口传心授、婆领媳做的方式,千丝万缕地传承下来。这些传人是灿烂的中华文化一个个具体的拥有者、体现者、活宝库。在当前的文明转型期中,随着家庭、居住、工作和生活兴趣的改变,这些传承的线索大量的中断。这也是我们常常感到中华文化日渐稀薄的原因。比如,当电视机进入一个农民的家庭,人们便不再讲民间传说,而讲电视故事。在所有民间文化中,民间文学消失得最快,也最彻底,而且是无声的,一切都发生在不知不觉之间。

但传承人保护的困难是,首先我们对传承人的状况没有底数。这些民间传人——老艺人、手工匠、画师、乐师、舞者、歌手、故事家、民俗传人等,分布全国,深藏山野,不见经传,没有任何记载。当他们人走他乡,或者辞世而去,便带走一份珍贵的传承久矣的文化遗产。现在我们已经开展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的普查与认定,由于传承人消失速度太快,急需做的事情包括:

1.建立国家的文化传承人名录。如同日本的“人间国

宝”。进入名录者要经过专家严格的评议与审批。对列入名录者要建立档案。以文字、图片和音像方式存录其全部资料。

2.传承人名录可采用我国文物法中“多级保护”的制度,除国家一级的杰出传承人,还要确定有省级、市级、县级的传承人。以全面和整体地保护非物质文化的生态。

3.对传承人要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经济资助。重要的是保证后继有人,不让任何一项重要的遗产失去传承。

(三)古村落

在数千年农耕时代,农村是最基本的社会单元。由于历史悠久、民族众多,自然条件和文化板块不同,形成了形态缤纷、风情各异的村落文化。所谓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广大农村至今保持着极其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根脉,以及丰富的文化遗存。农村的文化既包括村落的规划,各类建筑,历史遗址,这属于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各类民俗,民族语言,生活民居,民间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武术、医药和各种传统技艺等,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古村落是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在农村,文化的多样性也在农村,民族之根深深地扎在农村里。由于

各民族各地域的文化都是那一方水土独特的精神创造和审美创造,它又是人们乡土情感、亲和力和自豪感的凭借,以及永不过时的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

鉴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城市大规模现代化改造中,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对城市历史文化造成的破坏已不可挽回;这一次,在新农村建设起步之时,应以全面的科学的协调的发展观,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率先列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千万不要再出现城市改造的文化悲剧,把“新农村”变为“洋农村”,或者干脆都变成“新村”。

我国现在有大约1600个县,19000镇和3万多个乡、60万个行政村。文化遗存的状况和特色保持的程度不一,不是所有村庄都是古村落。

古村落应具备如下条件(即古村落的标准):

1.有鲜明的地域个性。

2.建筑格局保存得较为整体和系统。

3.有较丰厚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

应该说,古村落的保护是困难的。因为它不是文物,不是颐和园和故宫,而是依然活着的古老社区,如今它正在发生“质”的变化。愈来愈多的村落因农民外出打工而出现“空巢”现象。有的古村落经年历久,多已破败,重修

无力;有的在无序地翻建过程中,新老驳杂,不伦不类;有的在匆匆忙忙开发旅游;在现阶段的旅游开发中,只有能够成为旅游卖点的局部“景点”,才得到一些维护。而江浙一带经济发达地区,不少古村落早已从地图上抹去。这样一种状况的古村落,在即刻推动的新农村建设中,会出现怎样的局面?特别是对于一些尚未确立现代文化遗产观和科学发展观的古村落决策者来说,会不会重演城市改造中的文化悲剧?一些建设部门不是已经急不可待为农民设计什么“北方型”和“南方型”的住房了?

古村落保护的另一个难点是怎样使生活其中的百姓,逐渐享受到现代生活的舒适与方便?在欧洲,这些事是老百姓自己的事,而一般百姓都有文化保护意识,政府没有太大压力;而在我国,农村的建设是政府的事。如果一方面要改善百姓的居住设施,一方面再要保护老房子,这就使得事情内在的冲突与难度全集中到决策者的身上。政府又不能回避,压力自然就大了。

那么古村落应该怎样保护呢?

这几年在各处考察中看到一些地方在古村落保护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与尝试。大致可分为下面几种方式:

1.分区式。如丽江的束河。采取分区方式,如同罗马古城在老区之外另辟新区;巴黎在维护老城区不动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