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章 一房二卖纠纷(4)

严华若有似无地点零头,他抿了抿嘴,继续:“被告举证。”

被告张振的代理人陶姜:“被告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即诉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被告所樱”

严华:“原告、第三人依次质证。”

林自遥:“对被告提交的房产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诉争房屋所有权尚未变更,是因为原被告约定了办理过户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半年后,但是在三个月前,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一起去办理房屋变更手续,遭到了被告的拒绝,因此,房屋所有权还未变更,是因为被告违约造成的。”

刘培煌:“对房产证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没有异议。”

严华对刘培煌:“第三人举证。”

刘培煌上庭前请教了几个律师,因为举证起来也颇有些专业的味道。

刘培煌:“我提交三份证据,1、我和被告张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愿意将房子卖给我,购房款是560万;2、转账证明一份,证明我已经向被告支付了200万的首付款;3、不动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我和被告办理房产证的收件回执,我已经和被告在办房产证,所以房子应该优先卖给我。”

严华对林自遥:“原告质证。”

林自遥:“对第三人提交的三份证据真实性都没有异议,但是证明对象有异议,第三人与被告签订此份合同,没有去看房,是非常不符合常理的,如果第三人去看过房子,就会知道诉争房屋已经被卖给原告并在原告的占有使用之下,因蹿三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有过错的;第三人支付购房款以及办理产权证都是基于错误的债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