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章 一房二卖纠纷(4)

严华:“下面进入举证质证环节,按照原告、被告、第三饶顺序依次举证。”

林自遥:“原告举证:1、原告杨奇与被告张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购房事实;2、转账凭证两份,证明原告杨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向原告支付合计235万的购房款;3、移交凭证一份,这份凭证是被告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时双方签订的凭证,证明诉争房屋被告已经移交给原告使用;4、水电煤、物业缴费凭证,证明诉争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5、原被告微信聊截图,证明原告曾要求被告履行过户义务,但是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6、原告律师费发票、交通费收据、误工证明,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付出的成本。”

严华:“被告质证。”

张振的代理人陶姜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二份证据转账凭证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无异议,但是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提交的第三份移交凭证、第四份证据水电煤、物业缴费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只是将房屋暂时借给原告使用,并不代表物权已经转移,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原、被告之间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物权还没有发生变更。对原告提交的第五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无异议;对原告的第六份证据中的律师费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律师费收费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对交通费收据真实性有异议,是收据,不是发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误工证明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误工证明是原告公司出具,要求原告提供收入流水,证明实际误工损失。”

严华:“第三人质证。”

刘培煌望向严华,:“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我没关系。”

严华:“没关系也要质证,这是你的权利,如果你放弃质证的权利,后果自己承担。”

刘培煌撇了撇嘴,和陶姜耳语两句,道:“我和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

张振和刘培煌是统一战线。

严华问:“原告,你律师费按照什么标准收费?”

林自遥从容答道:“按照我市的律师收费标准收费,并做了适当降低,没有任何超越规定的收费,被告提出的降低诉讼费的没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