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章 美娘案

没人发现,就是“未发”。

在这种情况下,你主动去县衙坦白一切,就是“自首”。

最后的结果,“原其罪。”

具体到美娘的这个案子上,刑部说了,美娘是把阿力给捅了好多剪子,但是当时并没有人发现,所有亲朋都在前院喝酒呢,美娘是从后院跑的,然后她跑出来之后,哪也没去,直接就到了县衙自首,应当“原其罪”。

但是呢,美娘一身嫁衣,还拎着一把染血的剪刀,在走向县衙的路上,正好被当地的里正看见,人家里正本身就有劝农劝学、查处作奸犯科的职责,一看这个,快马加鞭就到县衙报信去了。

按照规定,由不能完全认定为“自首”,但是美娘本身的意愿又在这,所以给了她一个“减一等”,再加上伤而未死,又“减一等”,所以是“减两等”。

县令却不干了,你死扣条文哪行?真要是让你这么判了,我这儿治安还怎么管?这回美娘是让里正给看见了,要是没人看见呢,难道真原谅了她杀人的罪过?那行了,以后县里也别干别的了,天天接待这些“自首”的人吧,我看你不顺眼,上去一刀给你砍了,砍完了也不怕,我自首去,反正有“原其罪”的美娘先例在前,我怕个什么?

两边如何争论不提,反正是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朝廷之上的大佬商量了一番,还是李老三最后一锤定音,改律法!

怎么改?往律疏里面加司法解释。

致人损伤,虽原其罪,但仍然照着故意杀伤处置。

啥意思?

不管你怎么想的,只要是伤了人,即便你“自首”,也要按照律疏中故意杀人的条款去处罚。

那“虽原其罪”还有什么意义呢?

这条是加在律法上的,得考虑通用性,不能仅仅考虑美娘这个案子的适用性。

美娘本身就是要捅死阿力,自然用不到“虽原其罪”这四个字了,依旧按照故意伤人论处。

但是别的情况能用上啊。

还是刚才那个偷盗的例子。

我进了邻居家,找到了藏钱的地方,还没等我幡然悔悟呢,邻居回来了,人家一看能干了,好啊,我对你那么好,你上我家偷东西来了?我和邻居就打了起来,一不小心,推了他一把,正好撞在桌子上,晕了。

我害怕了,卧槽,自首去吧。

这不就用上“虽原其罪”了吗?

县令有了这条司法解释,就好办了,“原其罪”,原谅你“窃盗”之罪,这是对你“自首”的肯定,但是伤人这块可不行,就按照故意伤人论处,死了人,偿命,没死人,根据邻居受伤情况进行处罚。

有了这个说法,美娘案关于“自首”这一点就算尘埃落定了。

第二个争论的焦点,是不是承认美娘和阿力之间的婚姻关系,承认,恶逆,不承认,以凡人故意伤人罪论处。